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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8 16:35:00

李志强和蒋凝玉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70万元,年1月,债主牛红*发现,在两人离婚后,蒋凝玉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64万余元的房屋,随后,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母姜奇芳名下。

牛红*认为,蒋凝玉在明知其身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还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姜奇芳,严重损害了其利益,遂起诉至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无偿转让行为应予撤销。但蒋凝玉却表示,自己买房的首付款是从母亲处借得,月供也是由其母承担,不属于无偿转让。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不是无偿转让,驳回了牛红*的诉讼请求。

结婚期间借债70万元

夫妻俩被判应连带偿还

在李志强和蒋凝玉结婚期间,李志强对外两次向牛红*借款共70万元,但还未等到偿还欠款,夫妇两人就因感情不合于年8月离婚。

因李志强一直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该笔债务又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红*将李志强和蒋凝玉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年11月3日,四川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人连带偿还牛红*借款70万元。

但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两人一直躲避偿还债务,牛红*一直没有拿到这70万元。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德格县农村工作小组协助冻结李志强、蒋凝玉工程款元,冻结期限为2年;要求成都市车管所协助查封李志强名下2台汽车及蒋凝玉名下1台汽车。

购买房产后更名在其母名下

债主认为系无偿转让应撤销

年1月11日,牛红*得知,蒋凝玉于年3月将其按揭并办理备案登记于其名下的座落于邛崃市临邛镇滨河路的一套房屋,在一次性偿还按揭款后通过直系亲属更名方式备案登记在其母亲姜奇芳名下,现姜奇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不动产产权。

牛红*认为,蒋凝玉在明知其身负大额债务且债权人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起母亲姜奇芳的行为已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害。依照《合同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无偿转让行为应予撤销,遂起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

但蒋凝玉却认为,滨河路的这套房屋并不是无偿转让的,当初买房的时候是母亲(第三人姜奇芳)借钱来给的首付款,月供也是由父母出钱。因为之后为经济原因和父母发生了冲突,所以才把房子卖给了母亲。“之前的首付款和月供以及最后的尾款就不还给母亲了,不存在无偿转让。”姜奇芳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法院判决:

借款买房,不属于无偿转让,驳回诉讼请求

邛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年6月12日,蒋凝玉购买位于邛崃市滨河路的一套总价为元的房屋,以贷款方式付款。当日,姜奇芳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出了34万至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年2月22日,蒋凝玉向邛崃市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请》,申请将购买的该套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姜奇芳。时隔一年之后,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该房屋的按揭款。随后,在年7月19日,姜奇芳向邛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

邛崃法院认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牛红*作为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蒋凝玉系无偿转让,那么对是否为低价转让不作审查,仅对是否无偿转让进行审查。

首先,蒋凝玉在购买该案涉房屋时,缺乏资金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将出借款34万元转让开发商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为偿还借款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他人借款结清剩余贷款,出售房屋的款项冲抵债务,因此,该出售房屋冲抵债务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

其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牛红*申请执行李志强、蒋凝玉一案中,冻结了李志强、蒋凝玉工程款元和名下汽车,但该财产现未处置,因此不能证明债权人已遭受损害。

据此,法院认定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不是无偿转让,遂驳回了牛红*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陈柳行

编辑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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