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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5 17:19:00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年生,户籍地四川省白玉县。年7月28日因涉嫌强奸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公安局执行逮捕。

事件经过

人民检察院指控,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xxx与三名朋友前往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某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犯罪嫌疑人xxx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

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就进入了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明知进错房间,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

1、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

2、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挡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无投案自首情节,证明被告人xxx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扎某某、有某某、扎西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xxx入住古城酒店的事实以及被告人xxx真强奸一名女性的事实。

3、被害人男朋友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在案发当晚入住古城酒店以及案发与报警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质证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

律师普法

一、强奸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完全自愿的情形下还构成强奸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其客观要件是明确规定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所以若女方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因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第二种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以强奸论。

因此,女方完全自愿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但被告人xxx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妇女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本案,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看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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